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性文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 2005年2月28日通;2015年4月24日修正 |
目的:為了加強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進行訴訟的需要,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 |
2.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施行前可否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實施準入管理等問題的意見 | 2005年6月20日;法工委發函〔2005〕52號 |
對司法部2005年5月12日來函(司發函〔2005〕110號)的工作答復 | |
3.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對法醫類鑒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關系問題的意見 | 2005年9月22日;法工委復字〔2005〕29號 |
對衛生部2005年4月18日(衛政法函〔2005〕75號)來函的答復: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涉及的有關問題,如尸檢、傷殘鑒定等,屬于法醫類鑒定范圍。對此類鑒定事項,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由已列入鑒定人名冊的法醫參加鑒定為宜。 | |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 2015年4月24日通過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作出修改,將其中第十五條修改為:“司法鑒定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
二、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1.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 | 法發〔2001〕23號 |
目的:規范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 | |
2.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 | 2002年2月22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
目的:規范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工作 | |
3.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制度實施辦法 | 法發〔2004〕6號 |
系《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法釋〔2002〕8號)的配套文件 | |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意見 | 2016年10月9日;司發通〔2016〕98號 |
目的:充分發揮司法鑒定在審判活動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 | |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結果的通知 | 2015年4月24日通過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主要內容:確定了10家機構為“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公布了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類別和鑒定事項目錄。 | |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法〔2020〕202號 |
目的:規范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工作,促進司法公正 |
三、司法部部門規章
1.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 2005年9月30日公布;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
目的:加強對司法鑒定人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率 | |
2.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 2005年9月30日公布;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
目的: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訴訟需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與效率 | |
3.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 2016年3月2日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目的:規范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司法鑒定活動,保障司法鑒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 |
4.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 2019年3月11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
目的:規范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加強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監督,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
四、司法部規范性文件(近三年)
1.法醫類 物證類 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 | 司規〔2021〕2號 |
目的:進一步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準入登記的審核,規范專家評審工作 | |
2.司法鑒定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 | 司規〔2021〕1號 |
目的:適應新時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需要,推進司法鑒定人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提高司法鑒定人隊伍政治素質、法律素養、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 | |
3.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強化監管 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 | 司發〔2020〕1號 |
目的: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完善體制機制,嚴格監督管理,不斷提升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 | |
4.司法部關于印發《物證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的通知 | 司規〔2020〕5號 |
目的:規范物證類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執業活動;規范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執業活動 | |
5.司法鑒定機構 鑒定人記錄和報告干預司法鑒定活動的有關規定 | 司辦通〔2020〕56號 |
目的: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依法保障鑒定人獨立開展鑒定工作,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鑒定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 |
6.關于《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解釋 | 司規〔2020〕4號 |
主要內容: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行政機關在受理申請后,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符合準入條件、對個人是否具備執業能力等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核實的方式包括組織專家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評審,以及對個人進行考核等。 | |
7.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 | 司規〔2020〕3號 |
目的:規范法醫類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執業活動 | |
8.司法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活動的指導意見 | 司規〔2020〕2號 |
目的:規范和指導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管理的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活動,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