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泄露國家秘密事件的規定
(1999年11月16日國家保密局發布 國保發〔1999〕8號)
第一條 為規范報告泄露國家秘密事件(以下簡稱泄密事件)的程序,使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及時掌握發生泄密事件的情況,加強對泄密事件查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泄密事件,是指違反保密法律法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觸范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三條 發生泄密事件的機關、單位,應當在發現后的24小時內,書面向下列保密工作部門或機構報告:
(一)地方機關、單位發生的泄密事件,按隸屬關系向所在地的縣或市(地)、省(區、市)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二)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直屬單位發生的泄密事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的保密工作機構報告;單位在京外的,同時向所在地縣或市(地)、省(區、市)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三)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發生的泄密事件,向國家保密局報告。
(四)各級機關、單位發生重大泄密事件,在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的同時,應直接向國家保密局報告。
情況緊急時,可先口頭報告簡要情況。
第四條 報告泄密事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泄露國家秘密事項的內容、密級、數量及其載體形式。
(二)泄密事件的發現經過。
(三)泄密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四)泄密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經過。
(五)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已進行或擬進行的查處工作情況。
(七)已采取或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五條 發生泄密事件的機關、單位應當在發現泄密事件后的3個月內,向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保密工作部門或機構書面報告泄密事件查處結果。
第六條 報告泄密事件查處結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泄密事件的發生、發現過程。
(二)泄密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四)對有關泄密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五)采取的補救措施和加強保密工作的情況。
第七條 發生泄密事件的機關、單位,因特殊情況在3個月內查處工作未能結案,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報告查處結果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查處進展情況和未查結的原因。
第八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或機構接到發生泄密事件或泄密事件查處結果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填寫《泄露國家秘密事件報告表》或《泄露國家秘密事件查處結案報告表》,逐級上報至國家保密局,必要時,應當附書面報告。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工作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保密工作機構,應當于每年年底,對本地區、本部門全年發生的泄密事件進行綜合分析,并于次年1月底前,將綜合分析情況報告國家保密局。
第十條 未按本規定報告泄密事件和查處結果的,保密工作部門或機構應當對有關機關和單位及其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對發生泄密事件隱匿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有關機關、單位責任人及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