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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5-2023《通用硅酸鹽水泥》條文解釋
發布日期:2024-01-31 點擊次數:532


為進一步提升我國水泥質量、促進水泥行業的綠色發展和充分滿足用戶需求,2013年11月國家標準化委員會下達了GB175-2007的修訂計劃(20131158-Q-609),此項工作由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有限公司承擔。

歷經六年多的時間,標準送審稿于2019年12月初通過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審議,報批稿于2020年4月29日至5月29日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進行公示。對于公示期間的個別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多次組織召開協調會并于2021年12月23日在北京召開由行業協會、科研院所、設計單位、大專院校、檢驗機構、生產企業和用戶代表共31 位專家進行的技術審查會,會后形成最終的GB175《通用硅酸鹽水泥》報批稿,并于2023年11月27日頒布、2024年6月1日起實施。

期間,分別于2014年和2018年以第二號和第三號修改單的形式取消了復合硅酸鹽水泥32.5和32.5R強度等級。

為優化水泥性能、適應混凝土技術的發展,特別是解決水泥組分的獲知、測定、判定以促進水泥的規范生產,本次標準修訂內容較2007 年版有較大的變動。為便于本標準的順利實施,現對標準條文解釋如下。

 

一、由條文強制改為全文強制

1、強制執行的原因

2020年01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布了《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以加強強制性標準的管理力度,并明確指出: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GB175 所規定的通用硅酸鹽水泥是我國工程建設的基礎性材料,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所以強制執行。

2、非強制條款以及可協商條款

本標準的6.3 條“堿含量”不屬于強制條款。當用戶使用堿活性骨料或對堿含量有要求時,可協商確定具體的指標。

同時,由于標準是對某產品的基本要求,因此允許買賣雙方以合同的方式約定具體的技術要求以提升產品質量和解決特殊情況的需求,但前提是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二、水泥組分

1、P· II 型硅酸鹽水泥的組分

根據GB175歷次版本的規定,P·II型硅酸鹽水泥可以單獨使用小于等于5% 的礦渣或石灰石作為混合材,兩者不能混用,見表1。

但礦渣或石灰石的摻量不能為“0”,否則成了“P·I”。

2、普通硅酸鹽水泥的組分

本次標準修訂為:主要混合材料的允許摻量為大于等于6% 且小于等于20%,其中可以使用小于等于5%的替代混合材料替代主要混合材料。這里的主要混合材料是指符合標準規定的粒化高爐礦渣/ 礦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可以是一種材料單獨使用也可以是兩種或三種材料復合使用。替代混合材料則指石灰石。具體見表2 中的備注a和b。

 


3、礦渣硅酸鹽水泥的組分

本次標準修訂,礦渣硅酸鹽水泥的主要混合材料允許摻量以及替代混合材料的替代量基本沒有變化,而是刪除了替代混合材料備注中的“任一種材料”幾個字,即意為替代混合材料為粉煤灰或火山灰質混合材料或石灰石中的一種材料。替代后,P·S·A礦渣硅酸鹽水泥中礦渣/ 礦渣粉含量(質量分數)不小于水泥質量的21%P·S·B礦渣硅酸鹽水泥中礦渣/ 礦渣粉含量(質量分數)不小于水泥質量的51%,以保證水泥的礦渣水泥的基本性能。

具體見表2 中的備注c

4、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的組分

本次標準修訂,二者在組分上的最大變化是允許小于等于5%的石灰石替代主要混合材料。替代后粉煤灰硅酸鹽水泥中粉煤灰含量(質量分數)不小于水泥質量的21%,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中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含量(質量分數)不小于水泥質量的21%。具體見表2 中的備注d

允許用石灰石替代主要混合材料的目的是為了利用混合材料的雙摻改善水泥性能,但不宜多種材料的替代,否則會與復合水泥在水泥組分上重疊。

5、復合硅酸鹽水泥的組分

為了厘清復合硅酸鹽水泥與普通硅酸鹽水泥的區別,本次標準修訂對復合硅酸鹽水泥重新進行了定義:以硅酸鹽水泥熟料和三種(含)以上混合材料為主要組分,摻加適量石膏磨細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而2007 年版標準的定義是:以硅酸鹽水泥熟料和兩種(含)以上混合材料為主要組分,摻加適量石膏磨細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

所用混合材料包括粒化高爐礦渣/ 礦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天然火山灰質混合材料5 種、人工火山灰質材料5 種)、石灰石、砂巖,合計14 種。同時,取消替代混合材料的規定。對于石灰石的摻量,由于其屬于惰性材料以及摻量增大后會導致水泥性能的劣化(如脆性增大、容易泌漿和起砂等),本次標準修訂給出了限值,即小于水泥質量的15%。具體見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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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泥生產用材料

1、對熟料的要求

熟料燒成質量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任何一個單位的熟料質量控制指標合格率不可能百分之百,偶爾會出現燒失量、游離鈣偏高等情況,而這部分熟料可通過組分的調整、質量控制完全可以生產出合格的水泥產品。因此,本標準沒有采用GB/T21372《硅酸鹽水泥熟料》,僅規定了用于通用硅酸鹽水泥生產用熟料的硅酸鈣礦物含量及鈣硅比,而對燒失量、游離鈣、氧化鎂、不溶物、三氧化硫等沒有進行限定,更沒有對熟料強度進行要求。

2、對天然石膏的要求

原標準“二級(含)以上”的規定,主要是出于經濟的考慮利用低品位石膏。但從對水泥性能的影響來講,石膏品位越高越好;同時,GB/T5483《天然石膏》標準的等級越高、品位越低的編制方式,容易導致誤解。因此,本次標準修訂刪除了“二級(含)以上”的規定。

3、我國通用硅酸鹽水泥允許使用的混合材種類

表4 為國際上幾個代表性國家(或組織)的通用硅酸鹽水泥的混合材料品種。從中可見,所用混合材料都集中于礦渣、火山灰質混合材、粉煤灰三大類,僅是細微有所區別,如美國沒有單列粉煤灰(粉煤灰是火山灰質材料),歐盟將燒頁巖(其為火山灰質材料)和硅灰單列,我國則將火山灰質材料細化為10 種并單列石灰石、砂巖。因此,我國混合材料品種與國際上基本是一致的,甚至更多。

4除了本標準規定的混合材,其他的材料不能用于通用硅酸鹽水泥的生產

對于法律而言,國際通行的編制原則是“法無禁止皆可為”;而對于標準,國際上通行的編制原則是相反的“法無授權不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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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有本標準規定的、且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材料才允許使用,沒有規定的材料則不能用于通用硅酸鹽水泥的生產。

 

5對礦渣、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的要求

混合材料的活性和非活性是依據粒化高爐礦渣、粉煤灰和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在特定條件下參與水化進程的程度不同來界定的。非活性的粒化高爐礦渣、粉煤灰和火山灰質混合材料也具有潛在的水硬性或火山灰活性,盡管它們對水泥強度發展的貢獻要低,但也可部分結合液相中的Ca(OH)2,改善界面過渡帶、優化水泥性能;同時,即便低活性的礦渣、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也可以發揮混合材料(或礦物摻和料)的填充作用、微集料作用,改善、優化水泥性能。

此外,在國際上僅有美國的ASTM C595規定了混合材的45um 篩余、堿集料反應、燒失量以及活性指數;而日本僅規定了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的二氧化硅含量、礦渣的堿度系數;

歐洲規定了礦渣的鈣硅鎂的質量總合和堿度系數、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的品種和活性二氧化硅限量、粉煤灰的燒失量和活性二氧化硅限量等。

因此,為了工業廢渣的充分、合理、科學利用,本次標準修訂不再對粒化高爐礦渣、粉煤灰和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的活性高低(如活性指數、28d 抗壓強度比)進行要求。除了活性高低(如活性指數、28d 抗壓強度比)外,其他技術要求應分別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粉煤灰中的銨離子含量按照GB/T397901《粉煤灰中的銨離子的限量及檢驗方法》進行檢驗。

6、用亞甲藍值表征和限定石灰石和砂巖中的粘土量

2007版及以前的GB175 限定混合材用石灰石的Al2O3含量,其目的是限制粘土量,過多的粘土混入會延長水泥的凝結時間、降低水泥強度。對現代混凝土而言,在使用聚羧酸減水劑時會惡化水泥與減水劑的相容性。

用三氧化二鋁表征石灰石和砂巖中的粘土量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不同地區粘土的三氧化二鋁含量存在差異,二是石灰石和砂巖本身會含有少量的三氧化二鋁。

因此,國際上一般用亞甲藍值進行限定,如ASTM C595、EN197-1等, 我國2017 年頒布實施的GB/T35164-2017《用于水泥、砂漿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也采用了亞甲基藍值。因此,本次標準修訂采用亞甲藍值以及GB/T35164-2017《用于水泥、砂漿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限定的1.4g/kg作為水泥生產用石灰石、砂巖的限值。其中,亞甲藍值按GB/T35164-2017 附錄A 的規定進行檢驗。

7、關于砂巖的解釋

砂巖在地質學上專指以石英砂為主的堅硬沉積巖,其主要礦物為石英和長石,一般石英質礦物在52% 以上、粘土質礦物在15% 左右、針鐵礦在18% 左右、其他礦物10% 以上。砂巖屬于惰性材料,用于水泥的生產主要是利用其難磨以促進熟料的粉磨、細化,提高熟料的利用率。

與地質學嚴格定義的砂巖相類似的礦物還有石英砂、石英巖、花崗巖、長石等,只要其亞甲藍值符合要求,也可用于通用硅酸鹽水泥的生產,這對于機制砂尾砂的綜合利用具有積極的意義。

 

四、水泥的化學成分要求

1、水泥中氯離子限量

隨著我國水泥窯協同處置的推廣、增多,其他行業工業用水的循環再利用,水泥生產原材料的氯離子含量有增高的趨勢,在GB175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時就有水泥熟料氯離子含量超出0.06% 的意見反饋,在修訂GB/T21371-2019《用于水泥中的工業副產石膏》標準時,調研結果表明脫硫石膏中的氯離子含量最高達0.15%。因此,原標準中限定的氯離子小于0.06% 在某些情況下已難達到。因此,報批稿(初稿)將氯離子含量從0.06% 放寬到0.1%,并保留了“當有更低要求時,買賣雙方協商確定”的備注,以滿足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或工程。

但由于已經頒布實施的混凝土相關強制性標準已將水泥氯離子含量限定為≤0.06%,如要放寬到0.1%,出現了強制性標準不協調的問題。因此,根據20211223日的技術審查會意見,保留0.06% 的限值,以保證結構工程的安全性,突出強制性標準的先進性。

2、水泥中的氧化鎂限量及壓蒸安定性

水泥的安定性(包括沸煮安定性和壓蒸安定性)是各方所關注的。如水泥的安定性不合格將導致工程結構的破壞,造成嚴重的工程質量事故。因此ASTM 標準將壓蒸安定性作為水泥的常規性能之一(美國和印度的石灰石為高鎂石灰石)。

對于水泥壓蒸安定性的影響因素,大量的研究結果表明不僅與熟料中的方鎂石含量有關,還與方鎂石的富集狀態和結晶大小有關,如果方鎂石成堆富集出現或結晶粗大即使低含量的方鎂石也會導致壓蒸安定性不良,因此僅限定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不能確保水泥的壓蒸安定性。雖然大摻量混合材能緩和方鎂石膨脹造成的局部應力,但如果熟料冷卻質量不好、企業甚至違規使用鋼渣等含有膨脹源的材料并僅通過氧化鎂含量進行控制,其潛在的危害是巨大的。因此,本次標準修訂將壓蒸安定性作為型式檢驗項目。

同時,根據2021年1223日的技術審查會意見,宜從嚴控制,保留2007年版的描述,即: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5%(如果水泥壓蒸安定性合格,則水泥中氧化鎂含量(質量分數)允許放寬至6.0%);P·S·A 型礦渣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6%(如果水泥中氧化鎂含量(質量分數)大于6.0%,需進行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并合格)。

如果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大于5%,P·S·A 型礦渣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大于6%,應同步進行壓蒸安定性試驗且確認壓蒸安定性合格才能出廠。當氧化鎂含量出現以上情況時,委托方在委托檢驗或仲裁檢驗時,應同時委托氧化鎂含量和壓蒸安定性試驗兩個項目的檢驗;如委托方沒有委托壓蒸安定性試驗,受托方應追加壓蒸安定性試驗,綜合判定。

當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5%P·S·A 型礦渣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6% 時,生產企業按照型式檢驗的要求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3、水泥中的堿含量

當水泥中的堿含量較高時、在使用活性骨料的情況下會導致堿集料反應導致硬化漿體結構破壞,這是歷來通用硅酸鹽水泥規定“當使用活性骨料,用戶要求提供低堿水泥時,水泥中的堿含量應不大于0.6% 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的原因。除此之外,根據大量的研究,水泥中的堿能促進水泥水化以提高早期強度,但相應地出現水泥與減水劑相容性、水泥混凝土的抗裂性變差等負面影響。因此,為改善混凝土的抗裂性,我國的CCES012004《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與施工指南》中指出,為降低混凝土早期開裂的風險,水泥的堿含量不宜超過水泥質量的0.6%

因此,盡量降低水泥中的堿含量是保證混凝土工程質量的措施之一。但限于石灰石、粘土等原材料以及混合材料品質的限制,我國水泥中的堿含量一般在0.8%~1.2%的范圍內,堿含量小于0.6% 的水泥需要優選各種原材料才能生產,因此不宜統一規定通用硅酸鹽水泥的堿含量,當用戶對堿含量有要求時,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五、水泥的物理性能要求

1、水泥的3d強度

混合材的摻加在優化水泥性能的同時,也會帶來早期3d 強度發展緩慢的缺點,因此我國GB175的歷次版本中將礦渣、粉煤灰、火山灰、復合水泥的3d 強度與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單獨規定,并低約2MPa。本次標準修訂參照EN197-1 簡化強度指標的設置,不再依據水泥品種設置不同的水泥3d 強度指標, 而是以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的3d強度為基礎,以5MPa為間隔進行設定。修訂前后以及與EN197-1的對比見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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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規定:避免了原標準不同品種水泥3d強度不同導致的混亂;以5MPa為以間隔區分不同強度等級水泥之間的差異;3d 強度指標的提高可以抑制混合材料的多摻特別是低品質混合材料的使用,此點對于我國水泥企業面臨優質混合材料減少、提高熟料利用率、規范水泥企業誠信生產具有現實意義。

 

2、細度表征及指標

1)水泥細度含義及其表征

對于水泥細度這一概念,國內存在模糊的現象,如水泥企業一般將其定格為“篩余”、混凝土界的“水泥過細”也沒有明確是“篩余”還是“比表面積”,還有的人認為“水泥中的微粉含量過多”。

水泥細度,顧名思義,指的就是水泥粗細程度,但這是一個總體概念,其有三種表征方式——篩余、比表面積、顆粒分布(或顆粒級配)。不過,每種表征方式所代表的含義有所不同。

由于篩網孔徑的限制,篩余僅能提供大于某一粒徑的粗顆粒( 如45μm、80μm) 含量;比表面積給出的是單位質量水泥顆粒的表面積,其主要反映了水泥中的細顆粒含量。因此,無論是篩余還是比表面積都不能全面描述水泥的細度。所以,當描述水泥細度時,應明確是篩余、還是比表面積,不能籠統地說水泥粗還是細。同時,應注意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的適用范圍:不適用于本身帶有內孔的材料,如粉煤灰、火山灰質材料等。當用比表面積表征含有粉煤灰、火山灰質材料的水泥比表面積時,所得結果包括了材料的內孔比表面積,導致結果虛高,從而產生誤解。

顆粒分布(級配)則能全面描述水泥顆粒的大小及其分布。特征粒徑越小,表明水泥越細;均勻性系數表征了顆粒分布的寬窄,均勻性系數越小,表明水泥顆粒分布越寬。因此,顆粒分布(級配)成為當今研究水泥合理顆粒分布的主要參數。

2)普通水泥的細度表征方式應“以篩余表示”

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勃氏法),它的適用范圍在方法標準中有明確的描述,不適用于多孔材料和超細材料。在我國目前的普通硅酸鹽水泥中,允許使用的混合材除了無內孔的材料—礦渣、石灰石、砂巖外,還可以使用有內孔的材料—粉煤灰(如其中未燃盡的碳)、火山灰質材料,對于含有多孔材料的普通水泥用比表面積表示,其測試結果虛高。因此,改回原先的篩余表示。

3)硅酸鹽水泥的比表面積指標

眾所周知,水泥磨得越細(比表面積越大),水化反應就越快、而且更為完全。但與此對應的是會導致水泥顆粒堆積緊密程度降低、需水量增大、強度增長緩慢、干縮增大等負面影響。水泥的標準稠度用水量隨水泥比表面積的提高基本成線性快速增加(但當顆粒分布差異較大時,顆粒分布的影響更明顯)、而密實容重則基本隨比表面積的提高快速降低;對于水泥的抗壓強度而言,提高水泥的比表面積有利于水泥抗壓強度的提高,兩者基本成線性關系;對于干縮率來講,基本隨水泥比表面積的提高,干縮率增加。

對于硅酸鹽水泥比表面積指標的限定,結合水泥比表面積對干縮、水泥的標準稠度用水量、強度等影響規律及幅度幾個方面,以及目前我國熟料質量現狀,限定硅酸鹽水泥的最大比表面積為400m2/kg。

同時,由于比表面積主要反映的是細顆粒的多少,從水泥的和易性來講,硅酸鹽水泥的比表面積不宜太高,否則細顆粒熟料快速水化導致需水量提高、凝結時間縮短、與減水劑相容性變差、保塑性差。從顆粒分布上來講,宜窄化硅酸鹽水泥的顆粒分布,減少細顆粒和粗顆粒含量,在減少細顆粒對水泥性能的影響之外,充分發揮熟料的潛能,節約能源和資源。

4)其他水泥的45um篩余指標

對于其他摻加混合材的水泥而言,由于可以利用不同材料的選擇性粉磨而通過混合材的合理選擇和搭配優化水泥的顆粒組成、顆粒分布,因此宜拓寬水泥的顆粒分布,以實現水泥顆粒的緊密堆積從而優化水泥的性能,如降低水泥的需水量、提高漿體的流動性、改善與減水劑相容性等。因此,本次標準修訂將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火山灰硅酸鹽水泥、復合硅酸鹽水泥的細度以45μm 方孔篩篩余表示,不小于5%。

5)出于用戶某些特殊需求問題,本標準允許買賣雙方協商細度指標值。

 

六、水泥組分測定

1、組分測定方法

要實現第三方對水泥組分的測定,必須解決測定方法的一致性問題。GB/T12960等同采用國際方法,被歐洲國家水泥企業實際所采用;同時,根據多年的試驗驗證,在已知混合材種類的前提下,用GB/T12960測定的水泥組分誤差可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因此,本標準刪除了其他精度更高方法的描述,直接采用GB/T12960進行檢驗。

應注意的是,GB/T12960測定的是混合材含量,而熟料和石膏為100 減去混合材含量計算所得。因此,在進行組分判定時,只判定混合材摻量是否符合表1、表2和表3的規定即可。同時,判定時,測得數據按四舍五入方式修約至整數。

為保證組分控制的準確性,生產者應采用適當的生產程序和適宜的方法進行驗證,以保證水泥組分按照GB/T12960 檢測符合標準的規定。

2、GB/T12960 測定結果的準確性

在2004年標準修訂時,為了驗證GB/T12960能否測準混合材的摻量,標準修訂項目組制備了多種不同組合的水泥樣品,請GB/T12960標準起草小組采用代用法進行了盲樣檢測。結果表明,當按照標準的規定使用混合材時,能夠得到相對準確的結果;當不按標準使用混合材時,結果有所偏離。根據GB/T12960標準制定單位多年的驗證研究,當水泥企業按標準規定使用混合材時,其測試誤差在控制范圍內;如測試結果超出組分的規定,則水泥企業肯定違標生產。在已知混合材料品種的情況下,GB/T12960-2019給出了測試結果的重復性限和再現性限,見表6。

同時,請注意由于GB/T12960組分測定計算常數為平均統計值,因此由材料性質的不同所引入的測試偏差就會變大,如高鈣灰與低鈣灰的差異、砂巖與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的差異、石灰石和石膏品位的差異等。對此,GB/T12960給出了每種混合材料計算結果的修正系數予以糾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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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泥生產用混合材料品種的獲知

第二方可通過質量證明材料(隨出廠水泥提供)或檢驗報告獲知水泥中的混合材品種;第三方抽查檢驗時可通過現場查驗、質量證明材料獲知水泥用混合材料品種;當第三方接受委托檢驗(含仲裁檢驗)時委托方應提供水泥用混合材品種。

4、質量證明材料或檢驗報告中混合材品種的可靠性保證

修訂后的GB175 為全文強制,其中包括水泥組分和材料。因此,第三方(包括質量體系認證機構、生產許可證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和第二方可以通過現場辨識、購銷合同、原材料質量檢驗報告等對水泥生產用材料以及質量證明材料和檢驗報告的信息是否屬實進行監督確認。

 

 

七、水泥出廠

1、質量確認

鑒于水泥產品出廠檢驗的滯后性,水泥產品可以在出廠檢驗結果沒有出來前出廠。但為了保證出廠水泥質量符合標準要求,GB175—2007增加了“經確認水泥各項指標及包裝質量符合要求時方可出廠”的水泥出廠確認制度。

對于“質量確認”,實際上每個企業都在時時進行,如水泥企業的“出庫管理制度”、“化驗室主任簽發制度”等。

為規范化,水泥企業應在原材料質量檢驗、過程控制、出磨水泥質量檢驗以及以往產品質量統計和分析的基礎上制定確認程序并文件化,具體可參照T/CBMF17-2017《水泥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程》進行。

2、出廠質量證明材料

不等同于產品質量合格證,因其中的某些數據為確認結果,所以一般稱之為“質保單”,是對所生產產品質量的保證和承諾。從法律角度來講,“質保單”為買賣雙方合約的組成部分之一,但不成為合格判定的依據。

出廠質量證明材料包括了型式檢驗項目的水溶性鉻(VI)、放射性和壓蒸安定性等技術指標的型式檢驗結果,也包括出廠技術指標的檢測結果或確認結果。

但應注意:

1)對于型式檢驗結果,應在下一個型式檢驗后進行更新。

2)對于確認結果,不可代替出廠水泥的出廠檢驗結果,且應在材料中予以注明。

 

八、型式檢驗

1、型式檢驗的定義

又稱例行檢驗。是根據產品技術要求標準或設計文件要求,或產品試驗大綱要求,對產品的各項質量指標進行全面試驗或檢驗,以評定產品的質量是否全部符合標準和達到設計要求,并對產品的可靠性、維修性、安全性、外觀等進行數據分析和綜合評價。在機械行業常稱它為型式檢驗(或定型檢驗),而電子行業稱其為例行檢驗。

2、型式檢驗機構

企業具備條件時,可自己進行型式檢驗;

當企業缺乏某些條件時,可委托其他機構進行。以認證為目的的型式檢驗,宜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

無論是自行開展還是委托進行,企業都要對各項測試結果進行綜合評價,確認是否符合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時,不得組織生產或產品不得出廠。

3、型式檢驗條件解釋

(1)新投產

此為新廠建成或新品投產。是企業申報生產許可的前提條件。

(2)原燃料改變時

對于水泥企業:石灰石、粘土來源發生變化/ 石灰石、粘土化學組成發生變化,水泥窯處置廢物發生變化,混合材料來源/ 混合材料品種發生變化;

對于粉磨站:熟料來源發生變化,混合材料來源/ 混合材料品種發生變化。

(3)生產工藝有改變時

對于熟料燒成:影響窯內熱工制度的工藝、影響熟料冷卻制度的工藝;

對于水泥制成:粉磨裝備和工藝。

(4)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作為一個企業自建成后,除非特殊情況會連續生產下去。但目前,由于錯峰生產和環保的要求,水泥企業會面臨經常性的停產,短則十天半月,長則一兩個月;同時,東北和西北在施工淡季的冬天也會周期性停產。因此,“產品長期停產”應考慮以上因素。

對于長期如何理解和判定,結合型式檢驗的備注:正常生產時每半年進行一次水溶性鉻(VI)、放射性和壓蒸安定性的檢驗,可將“長期”明確為六個月。

4、型式檢驗不合格的處理

因型式檢驗不同于出廠檢驗,其是對生產裝備、工藝、原燃材料是否滿足產品標準要求的綜合評定,處于裝備、工藝以及原燃材料眾多因素變化之后的試生產階段,此時出現型式檢驗不合格屬于正常現象。

當出現型式檢驗不合格時,水泥企業應開展以下工作:

試生產產品不得直接出廠;

查找、分析導致不合格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調整內控指標;調整工藝參數;更換原材料;重新進行試生產和型式檢驗;原型式檢驗不合格產品的不合格項處理。

5、第三方機構何時進行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是產品能否投入生產的前提,因此生產許可證認證檢驗應是包括型式檢驗內容的全部技術參數;市場監管部門的全項抽查檢驗是對產品質量的一個全面評價,因此也應該包括型式檢驗內容的全部技術參數;而對比檢驗和委托檢驗應該是一種相對自由的檢驗活動,此時應根據委托方的需求協商確定檢驗參數。仲裁檢驗也是某種型式的委托檢驗,應根據提出仲裁方的意見確定檢驗參數。

 

九、交貨與驗收

1、水泥企業有義務向買方說明交貨與驗收的方式通用硅酸鹽水泥量大面廣,所涉及的買方成千上萬且對標準的了解和掌握千差萬別,而水泥企業是該標準的第一個直接使用方,對標準的理解和掌握應是最好的。同時,而“賣方有告知買方驗收方法的責任”屬于《民法》或《合同法》或《消費者權益法》的范疇,非技術性內容。作為賣方,應了解《民法》或《合同法》或《消費者權益法》的規定,跟買方解釋、說明驗收方法的方式以及優缺點,供買方選擇。

2、鼓勵以合同的方式約定交貨與驗收

“交貨與驗收”這一條款是我國所特有的計劃經濟時代的遺產,在國際上任何國家水泥產品標準都沒有此規定,而是以合同的方式進行約定。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買方維權意識的提高,鼓勵以合同的方式約定交貨與驗收。

合同應明確約定水泥品種、水泥組分、技術要求、驗收方式、出現質量糾紛時的仲裁機構、仲裁樣品等內容。

3、在發貨單上注明“以生產者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應以雙方達成共識為基礎在發貨單上注明“以生產者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表明采取的是以生產者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的模式,此模式應建立在買賣雙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因此,本次標準修訂將其改為“無書面合同或協議、或未在合同或協議中注明驗收方法的,賣方應在發貨前書面告知并經買方認可后在發貨單上注明“以生產者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

4、發生質量糾紛時的仲裁樣品和水泥的保質期

由于水泥產品的獨特性——受潮板結硬化,而我國又幅員遼闊、南北氣候不同等原因,國際上沒有任何國家規定水泥的保質期。

當水泥存放時間過長或發現有受潮現象時,應重新檢驗并根據重新檢驗結果確定強度等級再行使用。

對于質量糾紛,多發生在水泥出廠一兩個月甚至一年后,如在潮濕多雨的季節袋裝水泥早已受潮甚至硬化。因此,仲裁樣品不能現場取樣,該樣品早已失去代表性,而應采用雙方認可的封存樣。

5、質量仲裁檢驗的期限

鑒于水泥產品質量檢驗的周期、市場流通以及封存樣的保留時間等,質量仲裁檢驗的期限如下:以抽取實物試樣的檢驗結果為驗收依據的期限為40 天;以生產者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的為90 天。

 

十、包裝方式

根據GB175 的規定,水泥產品的包裝可以采取散裝也可以采取袋裝,袋裝又分為噸裝袋和小袋袋裝。

本標準給出袋裝水泥的凈含量要求以及20袋的總質量要求。對于包裝形式,在供需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包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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