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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法律法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發布日期:2024-06-18 點擊次數:37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2003 5 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76號發布)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 突發事件發生,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擔任總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 突發事件發生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上地方人民政府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

第五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常備不懈方針貫徹統領導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 縣級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突發事件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 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反應處理關技術的國際交流

第八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范應急處理責任制 ,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 縣級上各級人民政府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予表彰和獎勵;對因應急處理工作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有關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快速反應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補充

第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 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測,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評價監測早期發現的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本條例定的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十七 縣級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備相應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市級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與傳染病防治工作相適的傳染病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十八 縣級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能的培訓,定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突發事件應急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規范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告系

有下情形之一的,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告1小時內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

第二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2小向設區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報告設區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告后2小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一條 何單位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謊報或者授意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二條 接到報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本條例時,應當立組織力量對報告調查核實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告調查情況

第二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上地方人民政府關部門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 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其有關部門突發事件隱患,有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關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人,縣級上各級人民政府關部門應當

第二十五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時,可以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 突發事件發生,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行綜合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 全國范圍內或者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批準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揮部對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行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定及時布為定傳染病布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一條 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案啟動后,突發事件發生的人民政府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上地方人民政府關部門,應當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醫療救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揮部有權急調集的物交通工具以及關設施設備時,人員進疏散或者隔離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源采取控制措施

縣級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控制措施傳突發事件防知識,及時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應當按照案的規定,采取衛生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技術機構,有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 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的群體性病、重大食物職業中毒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 工具上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需要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應當以最快的式通知方停靠點并向通工具的運單位交通工具的前方靠點和運單位應當立即向通工具運單位政主管部門縣級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 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

及國境口岸入出境的人通工具貨物集裝箱包等需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病的人員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書寫詳細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采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切接觸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在地的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對可能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采取必的控制措施

第四 傳染病暴發、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會、村民員會應當組織力團結協,群防群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一條 傳染病 行區域內動人,突發事件發生縣級以上地方人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衛生控制措施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地治療措施要治療轉診的,應當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二條 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到早發現隔離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 縣級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供必要資金,保障突發事件 致殘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國務院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 突發事件中需要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接觸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機構采醫學措施應當予以配合拒絕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 縣級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本條例的報告職責突發事件隱瞞或者授意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級或者撤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流行或者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上地方人民政府及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的生產供應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 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 突發事件發生縣級上地方人民政府及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關部門的調查不予,或者其他方阻礙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 縣級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他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控制、醫療救治工作玩忽職守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關部門責改正、通報批給予警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 縣級上各級人民政府關部門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 由同級人民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關部門責令改正、報批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責任主管人員其他責任人員依給予降級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或者對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成犯罪的,法追究事責任

第五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為之一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 報批評給予警告;情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員和其他直接責任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流行或者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一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單位和個未依照本條例的定履行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合調查采樣技術析和檢驗的,對關責任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關依法予處罰;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謠言哄抬物欺騙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公安機或者工行政管理部門依給予行政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五 中國人民解放軍、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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